调查美国、德国、法国、英国的工伤补偿保险制度中的遗属补偿年金,重点与日本制度进行比较。
主要观点
1. 研究背景与目的
- 日本工伤保险中,丈夫作为遗属需要55岁以上或有残疾,而妻子作为遗属则无特殊要求
- 该制度设计基于男性是主要家庭收入来源的观念,被指造成不当的性别差异
- 收集主要4个国家工伤补偿保险制度中遗属补偿年金相当制度的信息
- 通过文献调查了解各国制度概要和受益状况等
2. 各国工伤补偿保险制度特征
- 美国:各州制度不同,雇主有投保义务,仅雇主负担保险费(部分州除外)
- 德国:按行业由同业者组合运营,基于无过失责任的公共给付,雇主单独负担
- 法国: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从雇主的无过失工伤补偿责任发展而来
- 英国:1980年代废除工伤补偿制度,纳入一般社会保障给付
3. 消除男女间受益条件差距
- 美国:1980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定性别差异违宪,因违反宪法第14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而修改州法
- 德国:1985年宪法法院判决后修法,指出女性就业率上升和保险费缴纳不平等
- 法国:2003年废除基于性别的受益要件区别,女性进入社会是背景
- 英国:1999年法律修正消除男女间受益条件差异,制度要求女性在一定期间后就业
4. 给付内容的国际比较
- 给付对象:各国均以配偶、子女为对象,抚养要件因国而异
- 给付水平:一般为生前工资的30~66%,各国有差异
- 给付期间:配偶至再婚/终身/最长2年等多样,子女18~27岁
- 上限设定:多数国家在有多个受益人的情况下,以生前工资的80~85%为上限
文章总结指出,调查对象的4个国家均未设置基于遗属性别的给付差异,可作为今后日本遗属补偿年金制度应有形态讨论的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