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国会图书馆于2025年8月刊行的"外国立法"系列立法信息·翻译·解说文章,专门分析英国数字市场·竞争·消费者法的消费者保护规定施行的专业立法调查报告。
法律制定背景和数字经济课题
随着数字技术急速发展,传统消费者保护法制难以应对的新问题频发。在线诈骗巧妙化、订阅服务不正当收费、虚假评论导致消费者误认、数字平台上假冒商品销售、个人数据不当收集·利用、算法歧视性处理等严重化,要求既有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根本重新审视。此外,作为脱欧后英国独自规制体系构建的一环,也有在保持与EU规制自立性的同时维持·提高消费者保护水平的必要性。
消费者保护规定主要内容
数字市场·竞争·消费者法的消费者保护规定综合规定了在线交易中消费者权利强化。具体包括数字服务合同条款透明化义务、订阅取消手续简化、禁止虚假评论投稿和罚则强化、数字商品·服务缺陷责任明确化、个人数据利用事前同意强化、算法判断说明责任等作为法律义务规定。此外,还纳入了对消费者损害的赔偿制度、集体诉讼制度扩充、迅速纠纷解决手续(ADR)义务化等。
执行体制和规制机关权限
为有效施行本法,竞争·市场厅(CMA)、信息专员办公室(ICO)、金融行为规制机构(FCA)等既有规制机关的权限得到大幅扩充。新赋予了对数字平台事业者的检查权、数字证据收集·分析权限、对违反企业的制裁金征收权(最大年销售额10%)、对消费者的直接救济命令权等。此外,还推进活用AI技术的违反行为自动检知系统、消费者申诉处理系统数字化、国际执行合作体制构建等。
与数字平台规制的联合
本法消费者保护规定与同法包含的数字市场竞争规制进行有机联合的制度设计。对拥有"战略市场地位"(Strategic Market Status)的平台事业者如Google、Apple、Meta、Amazon等,课以更严格的消费者保护义务,采取防止利用市场支配力不利处理消费者的措施。特别重视在应用商店、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在线广告市场确保公正性·透明性。
与EU规制的比较和独创性
英国消费者保护规制在参考GDPR(一般数据保护规则)、数字服务法(DSA)、数字市场法(DMA)等EU规制的同时,采用了活用英国法传统和市场经济特性的独创制度设计。特别是在活用普通法(判例法)灵活性的纠纷解决手续、消费者集体诉讼权扩充、损害赔偿制度充实等方面,采取了与EU不同的方法。
国际协调和域外适用
为应对数字交易跨越国境的性质,本法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域外适用,海外事业者对英国消费者的不当交易也成为规制对象。通过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的双边·多边合作协定缔结,推进国际执行合作体制构建,确保全球数字经济中消费者保护的实效性。
经济效果和对产业的影响
通过本法施行,期待数字经济中消费者信赖提高、公正竞争促进、创新健全发展的同时,也担心企业合规负担增加、新进入成本上升、对技术开发的影响等。特别是作为对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的照顾措施,同时实施分阶段施行、技术支援、咨询体制充实等。
文章从比较法制度论观点提供详细分析,探讨英国数字消费者保护法制作为脱欧后独自规制体系具有什么特色,对国际数字治理发展产生什么影响,在与EU、美国、亚太各国的规制协调中发挥什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