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爆炸事故中学习合同纠纷预防(马来西亚)——注意不可抗力条款

本报告分析了马来西亚雪兰莪州发生燃气管道爆炸事故后的合同纠纷预防措施。

事故概况及对企业的影响

2025年4月1日上午8时许,雪兰莪州布特拉高地的马石油燃气管道发生大规模爆炸火灾事故,造成约150人受伤、200多栋房屋受损、500多人疏散。大火在约7.5小时后被扑灭,但6月30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事故原因为管道周围地基软化。

此次事故对日资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即使在远离事故现场的北部槟城州和东海岸地区,也因燃气供应中断导致停产和生产线滞留。燃气供应虽在4月中旬恢复,但仅达到所需量的60%左右,迫使企业使用替代燃料或从竞争对手购买部件,部分企业考虑寻求损害赔偿。

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地位

此类事故中损害赔偿的可否关键取决于当事方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适用于"使合同履行实质上不可能或极其困难的不可预测的外部因素或情况",虽然马来西亚合同法未设具体定义,但不禁止当事方设定不可抗力事由。

马来西亚采用普通法体系,与日本的大陆法系不同,在合同解释中仅考虑合同记载事项,原则上不考虑当事方间的协商情况或谈判内容。许多英文合同包含完整协议条款(Entire Agreement Clause),不考虑合同签订前的任何协商,因此在签订阶段需要进行仔细的法律审查。

合同注意事项和对策

当不可抗力条款适用被宣布时,需求方必须审查事故原因是否包含人为失误,以及是否通过适当的预防措施可以防止事故发生。对于拥有管道保养检查管理权限的燃气供应商,供应中断可能被视为可控制事件,不可抗力条款适用被否定的可能性较高。

合同签订时的重要对策包括明确将"火灾"、"爆炸"等从不可抗力事由中排除,并设定"采取合理注意仍无法阻止发生的事项不构成不可抗力"等规定。此外,通过并用供应中断持续一定期间时的替代措施保证条款(替代品采购义务或费用承担义务),可以减轻供应中断风险。

文章强调避免安易使用定型文,基于事业特性排除可预见事象,必要时进行修正谈判的重要性,提出通过限定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范围来预防纠纷。

※ 此摘要由AI自动生成。准确性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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