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国会图书馆发行的"外国立法"刊载的,关于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改的解说文章。汤野基生氏撰写,分析2025年4月29日公布、同年6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令第807号详情。
修改背景和国际动向
中国为确保粮食国内自给推进植物品种自主开发,2017年以后新品种申请件数居世界第一位。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条约(UPOV条约)1978年修改条约批准国的中国,也着眼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加盟,推进面向批准更先进的1991年修改条约的法律整备,本修改作为其一环实施。
育成者权保护范围扩大
修改前只禁止对繁殖材料(种子等)未经育成者权者许可的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本条例根据2021年修改种子法第28条,对繁殖材料及从中获得的收获物以及本质派生品种等进行生产、销售、进出口、贮藏等,需要育成者权者许可。此外,关于本质派生品种规定国家分阶段实施关联制度,通过遗传子检查等进行判定。
审查期间缩短和条件明确化
育成者权申请预备审查期间从传统6个月以内缩短到3个月以内,复杂情况可延长3个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自然环境的新品种不赋予育成者权,基于销售·普及行为和实际种植面积的事实扩散、品种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的情况视为失去新颖性。
保护期限适合国际标准
配合条约规定,木本植物(树木)及蔓植物保护期限延长到从赋予公告日起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以往蔓植物·果树等为20年,其他为15年,修改为符合国际标准形式。
法律责任强化
整备了育成者权侵害情况当事人间协商制度、向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申立制度,提高了育成者权伪装过料额。明记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对生产现场立入检查、繁殖材料等样本检查、收押侵害行为使用工具类等权限的同时,也设置了无知侵害情况赔偿责任免除规定。
文章显示,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着眼于CPTPP加盟的国际标准适合与国内农业竞争力强化并存的综合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