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成25年生活扶助标准调整的最高法院判决应对

概述

围绕平成25年生活扶助标准调整,最高法院于令和7年6月27日判决,认定通缩调整的判断过程和程序存在错误、遗漏,判定该调整违法。厚生劳动省表示歉意,并经专家委员会以及中央与地方协商,决定政府方针,主要包括向原告及非原告一视同仁地追加发放生活保障费用,以及向原告发放特别补助金。方针明确了对象人员、对象费用和期间、补助金额的计算方法,并从令和8年3月1日起适用特别措施,与地方政府协作推进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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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最高法院认定,以物价变动率作为唯一直接指标的通缩调整在判断过程和程序上存在错误、遗漏,并判定该调整违法。
  • 政府将向原告和非原告一视同仁地追加发放,水平调整幅度为▲2.49%。
  • 原告将获得特别补助金,金额相当于未进行水平调整的标准与调整后标准之间的差额。
  • 特别措施自令和8年3月1日起适用。

概述

最高法院于令和7年6月27日作出判决,指出针对平成25年起实施的生活扶助标准调整,厚生劳动大臣在通缩调整方面的判断过程和程序存在错误、遗漏,并判定调整违法。厚生劳动省对最终需要追加发放补助表示深刻反省,并向包括原告在内的民众道歉。

判决后,社会保障审议会生活保护标准部会设立了专家委员会,并于令和7年11月18日汇总报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自同年10月起举行实务工作者协商,并于11月召开厚生劳动大臣与地方政府首长级别的协商。在此基础上,11月21日公布了应对方向。

判决主文撤销了当时针对大阪诉讼和名古屋诉讼原告作出的保护变更决定处分,并驳回了对国家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判决理由认为,扭曲调整并非缺乏与客观数值的合理关联性等;另一方面,仅以物价变动率作为直接指标的通缩调整缺乏与专业知识的协调性,因而违法。

影响

厚生劳动省就判决认定调整违法以及最终需要追加发放补助一事,向包括原告在内的民众道歉。

详情

政府依据《生活保护法》第8条第2款以及第2条规定的无差别平等原则,提出向原告和非原告一律追加发放的方针。为一次性解决诉讼,原告将通过预算安排的特别补助金获得相当于未实施水平调整标准的金额,以此替代生活保障费用。令和7年度补充预算列入追加发放等经费,并于令和7年12月16日在国会通过。特别措施公告于令和8年2月20日公布,自3月1日起适用。

对象人员为在补助计算对象期间内依据保护标准核算了标准生活费、住院患者日用品费或护理设施入住者基本生活费的人员,也包括目前处于停止保护或已被取消保护的人员。

对象费用包括居家第一类和第二类标准金额、按地区划分的冬季补助金额、期末一次性扶助费、救护设施等的标准生活费、各类补助、住院患者日用品费、护理设施入住者基本生活费以及未成年人扣除额。各类补助包括孕产妇、残障人士、护理设施入住者、居家患者、放射线损害者和母子补助。未成年人扣除额自令和4年4月起更名为未满20岁者扣除额。

对象期间和补助金额因领取情况、核算费用项目及期间而异。第一类和第二类标准金额以及母子补助中的居家人员部分,适用至平成30年9月。按地区划分的冬季补助金额原则上适用于平成25年8月至平成27年9月,但仅限第二类及救护设施等。这些期间据称分别是考虑到平成30年10月和平成27年度的标准水平调整而设定的。

补助金额为相应差额,即将平成25年时的通缩调整率替换为根据专家委员会讨论、以消费实际情况为依据的水平调整率后产生的差额。以对象期间内适用的保护标准核算金额,乘以用于计算相应差额的补助率得出。

厚生劳动省将与地方政府协作推进追加发放。此外,厚生劳动省委托开设了“依据最高法院判决追加发放生活保障费用咨询中心”。平成25年的调整基于两种思路:通缩调整,以及根据标准部会核查结果进行的按年龄、家庭人数和地区等级划分的标准金额扭曲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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