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法院审理平成25年生活扶助标准修订案的应对

概述

针对平成25年生活扶助标准修订案的最高法院判决,厚生劳动省表示歉意,并经专家委员会以及中央与地方协商后,决定追加给付方针。对原告和非原告统一追加给付,并向原告追加发放特别给付金。本文说明对象人群、适用项目和期间、给付金额的计算方法,并将与地方政府协作推进给付。

本摘要由AI自动生成。内容准确性请参考原始文章。

要点

  • 最高法院指出,通货紧缩调整的判断过程和程序存在错误或疏漏,并认定该修订违法。
  • 政府表示,将不区分原告与非原告,统一实施追加给付。
  • 对象人群除按计算对象期间核定了保障标准的人外,还包括保障暂停期间及保障终止后的人。
  • 给付金额以将通货紧缩调整修订率▲4.78%替换为生活水平调整修订率▲2.49%后所得差额为基础计算。

概述

令和7年6月27日,最高法院就自平成25年起实施的生活扶助标准修订作出判决,指出厚生劳动大臣在通货紧缩调整方面的判断过程和程序存在错误或疏漏,并认定该修订违法。厚生劳动省就最终需要追加给付一事向原告和国民表示歉意。

判决后,社会保障审议会生活保护标准部会设立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对措施。该委员会于令和7年11月18日完成报告。此外,自同年10月起,中央与地方的实务人员举行协商,并于11月召开了厚生劳动大臣与地方政府首长级人员的协商会议。

根据相关研究,政府于令和7年11月21日公布应对方针。令和7年度补充预算列入了追加给付等费用,该补充预算于同年12月16日经国会通过。令和8年2月20日公布了特别告示,并自3月1日起施行。

影响

厚生劳动省表示,将根据最高法院判决,与地方政府协作推进保障费用等追加给付。此外,厚生劳动省还开设了受托项目“根据最高法院判决追加给付保障费用咨询中心”。

详情

追加给付依据《生活保护法》第8条第2款及第2条规定的无差别平等原则,在不区分原告与非原告的情况下,按照生活水平调整▲2.49%的标准实施。对于原告,考虑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要求,将通过预算措施发放相当金额的特别给付金,以使其达到不实施生活水平调整的标准,替代保障费用。

对象人群为在计算对象期间按保障标准附表第1章第1章核定了基本生活费,或按第3章核定了住院患者日用品费、护理设施入住者基本生活费的人,也包括目前保障暂停及保障已终止的人。

适用项目包括:居家基本生活费(第1类、第2类标准金额、各地区冬季加算金额、年末一次性扶助费)、救护设施等基本生活费、孕产妇加算、残障人士加算、护理设施入住者加算、居家患者加算、辐射损害患者加算、母子加算、住院患者日用品费、护理设施入住者基本生活费、未成年人扣除(自令和4年4月起为未满20岁者扣除)。以上项目均须为平成25年修订时起受到通货紧缩调整影响的项目。

第1类、第2类标准金额以及母子加算中面向居家者的加算金额,因平成30年10月修订时标准水平有所调整,适用期间截至平成30年9月。各地区冬季加算金额因平成27年度修订而调整,适用期间为平成25年8月至平成27年9月。但后者仅限第2类及救护设施等的各地区冬季加算金额。追加给付金额和适用期间因领取情况及核定的费用项目而异。

给付金额相当于差额:将平成25年当时的通货紧缩调整修订率▲4.78%,替换为依据专家委员会讨论并以消费实际情况为基础的生活水平调整修订率▲2.49%。具体计算时,将适用于计算对象期间的保障标准所核定的金额乘以用于计算差额相当金额的给付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