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保险制度工作组第1次会议纪要

概述

鉴于企业面临的风险发生变化,会议探讨建立再保险自保公司制度。秘书处提出了制度设计方向,委员们讨论了风险管理、稳健性、承保险种和监管等议题。与会者大体赞成创设该制度,并共同倾向于优先采用再保险型;另一方面,决定今后进一步研究其对原保险公司的影响、对保险投保人的影响、企业管理体系以及制度实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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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与会者大体赞成研究创设再保险自保公司制度。
  • 企业风险管理、自保公司的稳健性以及原保险公司的核查成为主要议题。
  • 多数意见认为应从第二类保险险种着手研究,并将原保险自保公司作为未来议题。
  • 也有意见认为,适用范围应限于企业的非大众风险。

概述

鉴于企业和家庭面临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加,本工作组根据咨询设立,旨在通过加强保险功能,支持企业开展增长投资,并保障国民生活安全安心。研究对象包括创设再保险自保公司制度,以及生命保险安全网制度的应有形态。

秘书处说明,随着自然灾害日益频发、灾情加剧等因素影响,在以往相同条件下,企业越来越难以转移风险;同时,企业对优化资本成本和履行说明责任的意识也在增强。自保公司被定位为企业调整风险自留与风险转移的一种风险融资手段。

影响

有意见认为,创设该制度有望扩大企业风险融资的选择,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并支持增长投资。也有观点指出,在日本国内建立制度将有助于积累资本、风险信息、专业人才和经验。

详情

再保险自保公司模式是指企业与原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由原保险公司将部分风险作为再保险转移给企业集团旗下的自保公司。自保公司可根据需要进一步将风险转移至再保险市场;企业则依据汇总的信息,判断哪些风险由集团内部自留,哪些风险转移至外部。

据说明,日本没有自保公司专门制度,采用再保险型需要取得保险公司牌照。日本企业主要在夏威夷州等制度完善的海外地区设立自保公司。访谈中提到的优点包括:统一管理保险以优化成本、应对原保险公司谨慎承保的风险,以及让损失预防的成效在集团内部发挥作用。

秘书处考虑到此类公司只承保集团内部风险的特点,提出优化牌照审查和最低资本金要求,并将投保人限定在可认定为集团内部的范围内。承保险种、治理以及确保偿付能力的简化稳健性监管也列为研究事项。

讨论议题包括自保公司破产时对原保险公司和普通投保人的影响、企业风险管理能力与人才、再保险赔款的回收和担保、集团内部资本与资金流动、外包管理,以及税务上的可预见性。会议决定,今后还将继续深入研究制度实效和适用险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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