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议会工作组首次会议纪要公布

概述

为实现成长型企业资金供给主体多元化,会议讨论了外国金融机构等参与银团贷款以及灵活调整放贷业务监管。多数意见赞成放宽准入条件,同时也有多方指出,应审慎研究借款人范围、监管有效性、债权转让后的审查与协调等问题。与会者还就面向消费者的监管和数字化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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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多数意见赞成扩大外国金融机构等参与银团贷款,并灵活调整面向企业的放贷业务监管。
  • 有意见提出,应明确借款人范围和参与者条件、境内外监管以及债权转让后的应对措施。
  • 有意见提出,修订面向消费者的监管和推动书面材料数字化时,应兼顾消费者保护并避免遗漏部分用户。

概述

在金融审议会全体会议与金融分科会联席会议的咨询下,成立了工作组,研究如何形成良性资金循环以支持成长投资、业务重组与整合,以及如何实现资金供给主体多元化。首次会议上,事务局说明了现状与课题,全国银行协会和国际银行协会就扩大外国金融机构等的参与发表了意见。

主要研究事项包括向大型企业等提供贷款、未在日本取得银行牌照的外国银行等参与银团贷款,以及非银行机构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资的条件。会议还提出,应研究以交付书面材料或实体张贴为前提的监管规定。

影响

支持扩大参与的意见认为,通过丰富融资渠道、控制成本和促进大型项目顺利组建,预期能够推动企业成长投资。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忧市场竞争过热以及审查和监测不足会影响定价和金融体系。

详情

事务局方案设想,借款对象为大型企业等,由依据日本国内法律法规拥有相应权限的主体担任牵头安排人或代理人,并在合同中明确外国贷款人仅负责放款。方案提出修订放贷业务法,设立特别框架,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人员和财产条件、注册续期以及对债权受让人的监管。

方案提出,相关机构须依据外国法律设立,并在日本设立代表人等联络窗口。委员们提出,应根据借款人的谈判能力明确适用对象范围,并研究与母国监管部门的协作、确认实际控制人、债务重组时的协调,以及与现有外国银行之间的监管平衡。

事务局说明,根据放贷业务法现行规定,原则上须在签约前和签约时交付书面材料,但经同意也可通过电子方式提供信息。有意见指出,应维持面向消费者的监管成效;推进数字化时,应照顾仍需要纸质材料的用户,并核实网络签约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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