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修订依据个人编号管理存款账户法律第十七条确定金融机构事项的公告

概述

金融厅对《关于依据〈根据存款人意愿利用个人编号管理存款账户等相关法律〉第十七条确定金融机构的事项》作了部分修订,具体如附件所示。本告示自令和8年10月13日起适用。金融厅说明,本事项不属于《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8号所称的命令等,因此未实施该法规定的意见征集程序。咨询方式包括电话和网站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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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金融厅部分修订了依据该法律第十七条确定金融机构的事项。
  • 修订后的本告示自令和8年10月13日起适用。
  • 本事项不属于《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8号所称的命令等,因此未实施该法规定的意见征集程序。

概述

金融厅公布,已按附件所示部分修订《关于依据〈根据存款人意愿利用个人编号管理存款账户等相关法律〉第十七条确定金融机构的事项》。附件标题为《关于部分修订依据〈根据存款人意愿利用个人编号管理存款账户等相关法律〉第十七条确定金融机构事项的公告》。

金融厅说明,由于本事项不属于《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8号所称的命令等,因此未实施意见征集程序(公众意见征集)。

详情

电话受理时间为工作日10时00分至17时00分。电话号码为0570-016811;使用IP电话时请拨打03-5251-6811。

设有网站受理渠道。有关金融行政等的一般问题由金融服务用户咨询室受理。

主管部门为综合政策局综合政策课(内部电话5557)以及规划市场局总务课调查室(内部电话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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