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通过与日本熊本县阿苏地区的详细对比调查,阐明了奥地利个人森林所有者能够积极开展林业经营的要因。两地区的结构性差异显著:奥地利的森林所有规模平均为20.6公顷,是阿苏地区8.9公顷的2.3倍,所有地的分散度也为2.8处,比阿苏的5.8处大幅集约。更重要的是,所有者的平均年龄为49岁,比阿苏的70岁年轻21年,实现了向下一代的顺利传承。
在林业经营实践方面,奥地利的自伐率达到90%的惊人水平,与以委托专业业者为主流的阿苏(自伐率不足5%)形成鲜明对比。支撑这一高自伐率的因素包括综合的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①通过法律制度维持最小经营规模(防止继承时细分的机制),②促进62岁前土地转让的年金制度设计,③通过森林合作社直接销售原木以降低流通成本,④通过完善的林道网(每100公顷45米)和高度机械化提高作业效率,⑤由森林技术人员提供免费经营指导体制等。
从经济角度看,奥地利森林所有者的收入是日本的4-6倍,林业已确立为可持续的生计。这种收益性差异不仅源于木材价格或生产率的差异,更源于围绕林业的社会制度整体设计的差异:所有结构的优化、计划性的世代交替、使自伐成为可能的技术支援体制、削减中间利润的高效流通系统等。
本研究的启示表明,振兴日本林业不仅需要个别技术引进或临时性补贴政策,还需要包括促进森林所有的集约化、推动向年轻一代计划性传承的税制和年金制度改革、通过技术培训、机械引进支援、流通改革等支援自伐林业在内的综合性结构改革。特别是通过法律框架维持适当规模和制度性促进世代交替,被定位为实现可持续森林经营的最优先政策课题。奥地利的成功案例证明,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可以激发个人森林所有者的经营积极性,实现充满活力的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