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消费者厅于2025年7月发布的关于"矿泉水类中PFOS及PFOA相关规格标准"的问答形式解说文件,详细说明了有机氟化合物(PFAS)的监管规定。
主要要点
矿泉水类的标准值设定
- 对于进行杀菌或除菌的矿泉水类,设定PFOS及PFOA合计值为0.00005 mg/L(50 ng/L)的标准值
- 基于与水道法规定的自来水水质标准相同的理念设定标准值
- 假设每人每日饮用水量为2L,平均体重为50kg,水途径暴露占TDI(耐受每日摄入量)的10%进行计算
- 不进行杀菌或除菌的矿泉水类,通过不得含有人为环境污染物质的制造标准进行管理
与海外监管状况的比较
- 日本:自来水及矿泉水类的PFOS・PFOA合计值设定为50 ng/L的标准值
- WHO:作为暂定指导值,对PFOS、PFOA各提出100 ng/L,对全部PFAS提出500 ng/L(2023年11月宣布继续审查)
- 欧盟:对PFAS Total设定500 ng/L,对Sum of PFAS(20种合计)设定100 ng/L(须在2026年1月12日前遵守)
- 美国:仅针对自来水,对PFOS、PFOA各设定4.0 ng/L的标准值(考虑将遵守期限从2029年延长至2031年)
PFAS的特性与监管背景
- PFAS存在1万种以上,是由碳和氟组成的化学物质,对水解、光解、微生物分解及代谢具有耐性
- PFOS・PFOA具有难分解性、高蓄积性、长距离移动性的性质
- 分别于2009年・2019年被列入POPs公约对象物质,日本于2010年・2021年指定为化审法第一种特定化学物质
- 曾用于半导体用防反射剂、金属电镀处理剂、泡沫灭火药剂、氟聚合物加工助剂等
对其他食品和水的监管
- 矿泉水类以外的清凉饮料水需要使用符合自来水或矿泉水类规格的水作为原料
- 食品制造用水目前尚未设定规格标准,但推荐进行自主管理
- 对于PFOS、PFOA以外的PFAS,由于尚未获得进行评价的充分知识,因此未设定标准值
今后的应对方针
- 食品安全委员会已设定PFOS及PFOA的耐受每日摄入量(TDI)
- 农林水产省、环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等继续进行PFAS相关信息发布
- 关注今后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评价、饮用水水质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规格的讨论状况
- 对于容器包装内二氧化碳压力在98kPa以上的矿泉水类,建议进行自主管理和考虑减少措施
文章说明,日本通过对矿泉水类中的PFOS・PFOA实施与自来水同等标准的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健康,同时考虑国际监管动向,正在构建适当的管理体制。